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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券或破融资难题

发布: 2012-2-18 00:04 |  作者: 赵庆明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近日,银监会允许银行对部分地方政府贷款进行展期的传闻甚嚣尘上。目前,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问题与政策相关性很大,并非完全的市场化贷款,一旦出现风险就势必需要政府解决或支持。
  而商业银行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中扮演了“政策性放贷者”的角色。由于缺乏融资机制和盲目建设等原因,当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债务到期而难以偿还时,一旦银行和地方政府就还款问题僵持,最后吃亏的肯定是银行——因为相当一部分平台贷将成为不良资产,所以银行乐于见到展期的局面。
  可以预计,如果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加上县级及县级以下的贷款,将会远远大于10.7万亿元人民币。这些贷款绝大部分是商业银行响应政府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一系列刺激经济政策的结果,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地方政府长期融资渠道并未解决的必然结果。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地方基础建设项目或者一般是使用融资期限在30~50年的长期债券融资来解决,因为地方基建建设项目可能要10~15年后才开始产生回报,多属于公共设施,无法产生现金流或者只有很少的收入,不能像一般的商业项目那样几年内就能收回投资成本。但如果把融资期限拉长至30年甚至超过50年来看,各地的偿付能力并不低。
  遗憾的是,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来说超过5年的就属长期,目前银行很难发放超过15年的贷款。这种资金供给与需求在期限上的不匹配,加剧了地方政府贷款资金的风险。
  那么,如何解决这种期限错配呢?
  笔者认为,市政债券或成为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问题的有效工具之一。据央行2011年6月1日发布《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称,将认真研究论证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筹资方式,改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格局,有效发挥市场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监督约束。
  根据我国《预算法》,“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法律虽然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发债筹资,但同时也有“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补充;因此只要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发债试点就是合法的。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20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显然,上述四省市发行市政债就是为了突破地方融资平台的瓶颈,只不过现在尚不能大规模推行。因此,当银行面临着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债务大规模到期的局面,除了展期外,似乎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笔者认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既不能过度放大,也不能放任不管,要根据我国城市化加快这一不可阻挡的现实建立地方政府长期融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贷款的模式。
  作者为金融问题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
  本文由本报实习记者胡群采访整理,已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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